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成办发〔2005〕37号)的通知,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统称"城区")以外到本市城区范围内的《成都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小学升入初中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证》持有人的6至15周岁子女在本市五城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本市城区居民子女的同等待遇。
二、每年6月第二周星期二、三、四,为办理《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转)学报名登记时间。《居住证》持有人在统一的报名登记时段内,与当地居民一样到《居住证》所在地中小学报名登记点办理子女的入学报名登记工作。
三、《居住证》持有人为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办理入学登记,应当出具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证》、居民身份证;(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在原籍的户口薄;(三)《居住证》持有人子女若为非起始年级新转入学生,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和原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四)《居住证》持有人填写的《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转)学登记表》。
四、城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报名登记工作结束后,根据《居住证》持有人现居住地学校分布和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