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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2008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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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全搜索教育频道 / 08-04-18 17:03:20 / 作者:   来源:南开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授予的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中的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证书种类: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二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

  迎水道校区   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100号;

  泰达学院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3号。

  第三条  南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第四条  南开大学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坚实的科研基础以及独特的专业优势,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等各级各类高级人才的完整教育体系。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教育部核准,2008年南开大学计划招收本科生3100人,其中国防定向生50人。

  第六条  招生范围:本科生面向全国(含港、澳、台地区)招生,国防定向生面向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所有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查询。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南开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情况;组织新生录取。

  第九条 南开大学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的各项规定,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志愿和文化考试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专业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范围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次类推直到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如果当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人数不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应高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最低分60分以上。学校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优先选择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在分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并参考考生单科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部分征求志愿的省份,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不录取没有填报南开大学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学校可参考当地政策加分提档,但在安排专业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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