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获悉,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日前联合签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决定将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其中明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
校方责任险 首次明确由政府“买单”
所谓校方责任险,是指以校方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学校投保后,一旦学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向受害学生提供赔偿。
此次三个部门联合发文,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据悉,去年5月颁布的该意见明确提出,“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办法。”这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校方责任险将由政府购买。
框定新制度 推行的几项基本原则
《通知》从校方责任险投保范围、责任范围、赔偿范围、经费保障、责任限额等关键方面对推行该项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框定。
投保范围: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责任范围: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可参照教育部2002年所颁《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由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赔偿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经费保障: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
责任限额:各地要统筹考虑学校经济负担能力、责任范围、赔偿范围、保费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责任限额。
责任险投保 将实行“阳光采购”
根据《通知》,校方责任险的运作模式是,由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办法,并负责校方责任险投保工作,具体可“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力争实现全国各所中小学校“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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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校方责任险 成都走在前面
2007年7月24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我市将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今后,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据悉,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将由办学者承担,不允许向学生收取。
保险 今秋开始启动
按照计划,成都市将从今年秋季学期(2007—2008学年)开始,在全市启动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凡在本市辖区内经市、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民办中小学校均需参加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
保费 不许向学生收
据了解,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一般为一个学年度,即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允许向学生收取公办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按照“以县为主”的办学体制,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民办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