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篮球场内,同学们正在自发地进行一场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同学周某将王某撞倒,导致王某花去9万多元的医疗费等。王某虽然认为学校以及周某没有过错,但他还是将这两方告上法庭,请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的三分之二。昨日,青羊法院对这起无过错引起的赔偿案作出判决:伤者自行承担责任。
篮球比赛受伤 三方请求划分责任
王某表示,他和周某都是成都市铁中高中三年级的学生。2007年7月21日,在学校补习完毕放学后,他俩和其他几个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自发组织分组篮球比赛,他和周某在相互对抗的两个组。
法院查明,周某运球到篮板下背对篮板投篮时,将其身后跳起准备盖帽的王某撞倒在地,王因此受伤,事后花去了92253。3元医疗费以及其他费用。王某认为,事情发生在成都市铁中内,成都市铁中对在校学生有管理教育的义务,虽然三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周某、成都市铁中应根据公平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周某、成都市铁中共同承担92253。3元中的三分之二,共计61502。2元。而周某表示,王某受伤并非自己的责任,是由于王某重心不稳造成。
学校方也表示,学校一直注重对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安全教育,建立和执行了有关体育锻炼的安全制度。这起意外事故发生在放学后,学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比赛正常受伤致害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周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成都市铁中就体育锻炼等安全问题建立并执行必要的安全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就体育锻炼等安全问题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宣传、教育,且事故发生在补课完毕放学后,学校也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篮球比赛是身体对抗性较强、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活动,参与者难以避免潜在的人身损害。根据竞技体育比赛的惯例,参赛者一旦参加了比赛,即使未作声明,应视为以自己的参赛行为表示自愿承担比赛中的风险并同意承担损害的后果,损害后果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如致害人严重违反体育比赛规则或故意致人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惯例在全世界体育比赛中约定俗成、得到自觉遵守,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应属有效,对竞技体育比赛中发生的人身损害的处理应适用上述惯例,而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受伤者成年 受伤自行埋单
考虑到以上原因,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不适用公平原则。由于事情发生时,王某是年满19岁的高中三年级学生,已是成年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参加篮球比赛,法院认为应视为王某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自愿承担比赛中的风险并同意承担损害的后果。由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